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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Q&A:Q6預告修正草案針對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有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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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Q&A:Q6預告修正草案針對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有何規範?

針對是否自行估價或委外規定如下
1.公允價值之評價得採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但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其公允價值之衡量,應取得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2.單筆金額達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取具二家以上專業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2).取具聯合估價師事務所二位估價師出具之估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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