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FRS之規範,發行特別股為金融工具之一,具有下列特性之ㄧ,則非屬權益,應歸類為負債:
1.實質限制裁量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第19段之規定,如發行人沒有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以清償合約義務之權利,亦
即發行人不具交付現金(或資產)之裁量權時,除依IAS32第16A及16B段或第
16C及16D段分類為權益工具者外,應歸屬負債;惟發行人應考量所有合約條款對裁量權之實質限制。
1.實質限制裁量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第19段之規定,如發行人沒有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以清償合約義務之權利,亦
即發行人不具交付現金(或資產)之裁量權時,除依IAS32第16A及16B段或第
16C及16D段分類為權益工具者外,應歸屬負債;惟發行人應考量所有合約條款對裁量權之實質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