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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產業創新條例」修改,請問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有何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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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產業創新條例」修改,請問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有何獎勵措施?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1 條,節錄如下:
「我國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該個人或公司作價抵繳股款當年度依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擇定後不得變更。但於延緩繳稅期間內轉讓其所認股份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於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課徵所得稅」
上條規範的是轉讓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以下是轉讓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規範,節錄如下
「前項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但於實際轉讓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作為該轉讓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提醒擁有智慧財產權擬作價入股者必須辨認二者之大不同,做好萬全的稅務規劃,若不清楚,可與我們連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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